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知识园地

知识园地

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公司商业秘密

作者:浙江英普 发布时间:2014-06-26 11:12:54点击:

客户名单对企业而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通常它是经过企业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融合企业长期实践经营而逐渐产生的信誉才形成的。在法律实务中,因客户名单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亦是屡见不鲜。在这些纠纷中,认定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笔者现从实际的案例出发,简单分析客户名单与商业秘密的界限。


案例简介:


张某原系A网络公司销售经理,2013年6月,张某带领一个团队离开A网络公司,成立一家与A网络公司相同业务的B网络公司。A网络公司发现,自己的很多退单客户与B网络公司签订合同。遂将张某及B网络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A公司认为,客户名单属于原告公司商业秘密,并且张某等人与原告签署了保密协议。张某及B公司抗辩原告诉称的客户名单来源于网络,任何人都可以获得,不属于商业秘密,且保密协议规定过于宽泛,没有对具体的内容进行规定,不属于有效的保密措施。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A公司与B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但A公司的客户名单来源与网络,任何人用简单的方法都可以获得,且该名单未经过A公司的特殊处理,因此不构成原告公司商业秘密。故驳回了A公司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如果构成商业秘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就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公司商业秘密,笔者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1、客户名单上的“客户”是否为业内知悉。如果答案肯定则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信息是否包含了大量从公开资料无法获取的信息,是否花费大量时间与努力、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如果答案肯定则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2、客户名单涵盖内容的繁简程度。如果名单只是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人,该名单不易得到保护。如果该名单还具有一定的细节信息,例如:各个客户交易数量、种类、规格、价目、特殊要求、顾客特性、支付方式等,形成比较繁复的信息群,并且对上述信息可以证明是通过花费时间、人力、物力等积累的结果,比较容易受到保护。


3、客户名单的形成是否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通常情况下,客户名单自身不具明显的创造性,且往往是通过公共来源收集的信息集聚而成的。但这些信息如果想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权利人对公共信息进行了投资,即权利人在客户名单的形成过程中,耗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付出了劳动。在决定客户名单是否具备商业秘密属性时,应当分析判断客户名单的形成是否凝聚了权利人的劳动,即权利人是否耗费了相当的人力物力。


4、创制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如果客户名单的形成依附于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或者依托于一定的创造性思维,那么客户名单易于得到认定和保护。


5、他人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由于公众信息易于取得,且取得这样的信息一般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或努力,法律对此类信息没有进行特殊保护。而客户名单之所以能够成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原因就在于权利人为客户名单中不易搜集信息的取得付出了一定程度的劳动或努力。


在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律保护,是因对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不清楚而导致的。此外,原告在保密协议中条款约定也不详细,也没有约定公司员工离职后不得与公司客户相接触,不得与公司客户进行交易。这也是原告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保护的一个原因。


在工作过程中,企业的工作人员必定或多或少掌握了公司的客户名单信息,从企业离职后容易利用原有的客户资源同原公司进行竞争,因此企业应对客户名单的保护引起重视。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3-571-4780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571-56769085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