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的审查与保护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于电子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电子产品供应商越来越注重产品的智能化以满足用户简单、易用且美观的需求。设计人员大量推行图形化用户界面,利用图像将正确的意思表示传达给用户,使得其可以利用象征性符号进一步操作其所使用的电子产品。
一、 什么是图形用户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图形”既包括静态的图像也包括动态图像。“用户界面”实际为使用者与计算机进行交互的接口。用户通过图形界面给计算机传达指令,计算机也通过此界面向用户传达运行的结果,从而实现“交互”。图形用户界面实为用户和软件的交互界面,主要包括三类:(1)应用于计算机操作系统的交互界面;(2)应用于应用软件的交互界面;(3)应用于网页的交互界面。图形用户界面的要素主要包括桌面、视窗、图标、菜单、鼠标指针。
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最新修改规定
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次修改决定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纳入到了专利保护体系。
此前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是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的。这次修改,将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该项情形修改为“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图形用户界面若要获得专利保护,还是需要与其的所依赖的产品相结合。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增加了一段“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在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简要说明应当包括的内容”增加了一种情形“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在第四部分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第6.1节第二段第(4)项中增加一项“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三、各国关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规定
1、美国
1996年美国公布电脑图像的审查标准,规定了电脑图像的设计申请应该满足“工业产品”的一般要件。对于评估申请所绘制的电脑形成图像是否遵守“工业产品”的要件有一套审查程序。首先详细阅读所有公开的内容,确定申请人主张的设计到底是什么,并确定该设计是否应用与工业产品上。其次,当视图未已实线或虚线的形式表现电脑形成图像所应用在电脑屏幕、终端机、其他显示面板或其他部分的,将以不符合“工业产品”的要件,驳回所要求保护的设计。屏幕中GUI及ICONS是会改变形态的,也属于外观设计所保护的客体。
2、日本
2007年日本修订的《审查指南》中进一步明确了对可以注册的图形图像设计的审查要求:(1)包含图形图像的外观设计能够作为产品被接受;(2)图形图像设计的外观设计在操作该产品的过程中必须是要使用的。(3)图形图像必须是为了使产品处于某种状态/环境下以发挥其本来功能而必须的界面设计;(4)此图形图像可以显示在产品自身的显示部位或者与其一体方式使用的其他产品上所显示的界面。但是若不是为了完成操作目的的图形图像,不属于保护的客体。
3、欧盟
欧盟共同设计的保护范围较广,欧盟设计法第36条规定由于以图面的方式界定请求保护的设计特征,图面必须完整且清晰,与设计无关部分不应留在图面上。允许申请人可以仅仅揭露GUI或Icons的设计,并不强制申请人必须在图中以实线或断线的形式表示GUI及Icons的设计所实施的计算机屏幕、终端机、其他显示面板,也无需在图面说明中清楚说明“图面中以点线或断线所表示的部分,不是设计专利所主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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