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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有质量的专利申请

作者:浙江英普 发布时间:2014-05-22 11:05:34点击: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专利申请中重要一步,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适当,在争取专利被授权的前提下,争取最大限度的保护范围,以及权利要求书要得到说明书支持,是衡量权利要求书撰写质量的重要标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条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由此可见,能够写入权利要求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从说明书中能够直接得到,或者从说明书公开的具体实施例概括得到,在概括具体实施例时,如果概括得不恰当,可能会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撰写中,常用的概括方式主要有上位概念概括、并列选择概括及功能性限定概括。例如,具体实施例中列出了长螺丝、短螺丝、方螺丝可以对装置进行锁紧,此时,上位概念就可以总写成螺丝;上述例子中采用并列选择概括,可以在权利要求中直接列出长螺丝、短螺丝、方螺丝,表示可以选择长螺丝、短螺丝、方螺丝中的一种;上述例子中采用功能性限定概括,可以总写成锁紧件,但是用功能性限定概括往往会扩大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实际撰写中一定要重视。

在完成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后,撰写人员可以站在审查员的角度来判断自己撰写的内容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1、判断上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方式有两种:

1)该概括是否包含了难以预先确定及评价的推测内容

2)该概括是否包含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下位概念

2、判断并列选择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方式有:该并列概括是否包含有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选择项

再比如3、判断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也有两种方式:

1)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明了地通过该功能性限定得知除了实施例中的实施方式,还可以采用哪些替代方式

2)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包含有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式

在专利撰写过程中,为了能够最大限度保证申请人的权益,往往撰写者会适当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完成权利要求的撰写后,将权利要求以诉讼的角度带回到说明书中,对比审视,则更容易发现撰写中存在的问题

在专利撰写的最后一步,请专利律师从专利诉讼的视角来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核是非常必要的。在英普律师经手的专利诉讼案件中,有不少案件就是因为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限定不恰当,使他人有规避专利权人专利的空隙。专利代理人能够与专利律师紧密合作,撰写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效避免专利被规避,最大限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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