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权角度看技术秘密与专利保护的选择
技术对一个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是企业创造利润的重要手段。那么如何保护好技术,是企业所在乎,但又是一件不易的事。现今,保护技术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申请专利,二是作为技术秘密。笔者将两种方法做一个比对,以便读者更好的了解。

大多时候以技术秘密来保护相对于申请专利来说,它节约了企业的成本,而且只要保密工作做得好,它的保护效果就比较好,难被侵权。那么把所有的技术都当做技术秘密是否恰当呢?笔者认为此举不当,也无必要。因为只要竞争对手研发实力强大,或者反向工程做的好,就很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相同的技术,这样就会让企业失去拥有技术垄断的能力。现在企业的保护模式为:Know-How-Patent,是专利和技术秘密两者结合来保护。这样能较好的解决企业不想透露核心技术,但又能作为技术的权利人,使竞争对手无法使用的问题。
那如何来布局“技术秘密——专利”两者相结合的战略模式?这需要结合企业以及所属行业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也有学者提供以下几个方面作为企业以技术秘密方式来保护所考虑的点:
A、 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成果
B、 进行专利申请反而容易提醒竞争对手自己的研发方向
C、 市场周期较短,审批时间长
D、 市场价值较低,申请费用高
E、 难被他人采用反向工程”破译“
企业若把技术以技术秘密的形式来保护,如何才能做减少技术秘密的透露?以下3点可供参考:
1、 认定涉密人员:哪些人员是会接触到技术秘密,哪些人员又是会接触到核心技术秘密。
2、 建立现代化制度:认定好涉密人员后,可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以防员工离职造成技术秘密泄露;针对技术秘密的重要性,对涉密人员进行分级管理;设立技术秘密保护团队,其成员可包括企业管理者、企业法务人员、企业技术秘密掌握人员、律师;涉密文件分级传输等等。
3、 升级硬件设备:对涉及到有技术秘密的地方,比如厂房,可以安装密码门、摄像头;带有技术秘密文件的电脑,设置密码;使用公司内部网络等等。
接下来,笔者简单谈谈技术被侵权以后的权利救济。一般来说,侵权主体有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义务的侵权主体,如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技术秘密被许可人等等;二是同行。侵权以后的权利救济有如下途径:调解、仲裁、诉讼。但涉及到侵权认定,一定会涉及到证据以及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对专利而言,若是新方法生产老产品,那么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是新方法生产新产品,那么采用举证倒置。对技术秘密而言,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采用”相似+接触+合法来源“的原理,即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a、 技术为技术秘密主张得到确认后
b、 侵权者所使用的技术与其诉求保护的技术相同或实质相同
c、 侵权者有机会接触到该技术的机会
总而言之,企业想要用技术来获得利润,除了加强研发与市场营销外,还得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做好法律风险防范以及侵权或被侵权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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