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角度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对技术的表达起着关键的作用,在诉讼中更是以此为基础来认识、了解涉案专利,进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笔者现从实际的案例出发,以诉讼的角度谈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
案例:现有一种手电灯的外观设计专利A(如图示),从提交的视图上看,该外观设计包括灯体和支架,而被控侵权产品B(未附图)则不包含支架,其灯筒部分有白色图案及白色字母字样,这一部分是A所没有的,其他部分的设计与A没有明显区别。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的B产品侵权的依据是A中的支架不是专利的主要组成部分,保护范围不包括支架,B的设计与A的灯体部分相同,侵犯了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则以自己的产品仅仅包含灯体、不包括支架进行抗辩。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赔偿3万元人民币;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解读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几个概念加以明确。
1、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2、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从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观察,可以初步判断,A的设计要点,在于该产品的形状。图片或照片向我们展示了该手电灯的设计包含了灯体和支架两部分。结合该外观设计的使用状态图,该产品的支架是可以沿着灯体的轴线方向绕固定点旋转的。在判断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之时,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以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为准。具体到该案中,A的保护范围为灯体和支架组成的形状要素的整体结合,而非仅仅是灯体这单一部分。从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5.2.4节)出发,在形状这一设计要素的表达上,B与A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对于整体的视觉效果的影响并不是局部的、细微的,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是可以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区分开来。因此,原告如果想要以保护范围不包括支架进行诉讼,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这和组件产品不同。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5.2.5节),比如可以拼接的玩具。组件产品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时需要提交各个组件的图片或照片,如果是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还需要提交组合状态下的视图。本案中,A的视图并没有体现组件产品的特征,因此不能将其视为组件产品。
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一件包含多个构件的产品若想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首先需要对产品的设计要点做一个判断,该产品是以何种形态去诠释形状、图案、色彩这几个设计要素,从中判断出其保护范围是由单个设计要素组成还是由多个设计要素的结合组成,进而甄别将产品是以整体申请、以构件申请还是分别以整体、构件申请,来考虑对产品进行外观设计的保护。如果产品的构件相互之间没有联系、均独立发挥功能且其结合不能让消费者留下整体印象,则不考虑将其纳入同一个专利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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