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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查标准下“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如何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作者:浙江英普 发布时间:2014-04-17 10:37:34点击:

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的实用新型中,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经常会出现“A模块与B模块连接实现C功能明显需要计算机程序才能实现,A模块与B模块是一种虚拟的软件功能模块,说明书中没有给出A模块与B模块具体的实体电路结构或型号,而计算机程序是一种方法特征,其实质是对计算机程序的应用及改进,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包含对计算机程序本身作出的改进,属于涉及方法内容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并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结构是指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布置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结构,例如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相互配合关系,也可以是线路结构,例如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定义来推断,涉及到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的实用新型,若没有给出功能模块具体的实体电路机构或者型号,只是简单的描述功能模块的连接,根据技术领域中的常规判断,功能模块所实现的功能要依靠计算机程序来实现,因此审查员会提出“其实质是对计算机程序的应用及改进,而计算机程序是一种方法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包含对计算机程序本身作出的改进,属于涉及方法内容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根据以上分析,在撰写涉及到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这类实用新型时,不仅仅要描述各个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而且要给出各个模块具体的实体电路机构或者型号。一般情况下,在这类实用新型中,功能模块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完全公开的功能模块,这种情况下,要描述清楚功能模块的型号,必要时还需描述此模块的实体电路结构;另一类是将已知硬件电路做了改进的功能模块,面对这种情况时,要公开此功能模块电路结构。总之,在描述功能模块时要将功能模块硬件化,避免出现扰乱审查员将功能模块认定为虚拟软件功能模块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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