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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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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迎来反垄断之鞭

作者:浙江英普 发布时间:2015-05-29 09:08:59点击:

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实施,必将给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带来深刻的影响,同时巨大的争议也将不可避免。本文对几点问题进行讨论,希望能够抛砖引玉,让更多的人关注和讨论这部重要的法规。


一、为什么是国家工商总局来制定规则?


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而具体的执法机构主要由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组成。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而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属于非价格滥用行为,属于工商总局的分工范围。


二、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赋予的一种独占权,与反垄断法是否存在固有的、本质的冲突?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人们对两者关系的认识有一个演化的过程,以美国的司法实践为例,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之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从1890 年制定谢尔曼法开始持续了大约20 年;第二,从1910 年到1970 年;第三,从上世纪70 年代中期到1995 年美国反垄断机构发布《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前两个阶段法院认为专利法和版权法就是授予一定的垄断特权,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存在冲突,具体来说:第一个时期,法院一般把专利权人的市场行为看做“自身合法”,不用考虑其反竞争后果;第二个时期,虽也持上述观点,但法院认为权利人的垄断范围应受限制,当权利滥用产生时,一般倾向于判定权利人承担反垄断责任,其标志是“九条禁忌”。上世纪70 年代,反垄断机构受芝加哥经济学派的影响,认为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反垄断执法应着重考虑效益的最大化,1981 年还宣布废除“九条禁忌”,并得到了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分会的副秘书长阿博特·利普斯基响应。阿博特·利普斯基虽赞同知识产权属于排他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力,但不一定与反垄断法冲突,知识产权不具有反竞争性。这次《规定》的出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副局长陆万里的介绍,是充分借鉴欧美的司法经验。然而我们通过对《规定》的仔细研读,却发现这部法规的基本精神还停留在美国第二阶段的“九条禁忌”框架内。是否能够接轨美国1995年的《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还有待今后实践中的观察。


三、《规定》的政策目标是什么?


《规定》第二条: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竞争和创新”是一个目标,“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是另一个目标,“维护消费者利益”又是另一个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是另一个目标。问题是,究竟哪个才是《规定》的最终目标?其间的冲突是什么?样样兼顾,或在其间作相机选择,又会产生什么后果?这种面面俱到的表述,其实等于什么都没有说。


结语


已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教授有一句名言:“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性定价’;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它就说是‘合谋性定价’。”可见通过近几十年的经济学发展,人们对于垄断的认识从谈虎色变到区分接受,有了很大的变化。中国的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吸收最新的研究成果。就工商总局出台的《规定》来说,笔者认为有太多的模糊地带需要阐明。《规定》的具体条文产生的问题更加复杂,笔者希望有机会在今后的文章中进一步和大家讨论。


法条链接: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http://www.saic.gov.cn/zcfg/xzgzjgfxwj/xxb/201504/t20150413_155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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