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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一标多类”申请规则的若干疑问

作者:浙江英普 发布时间:2014-06-11 09:00:26点击:

名词解释:


一标一类:一件商标只能申请注册一个类别。


一标多类:一件商标可以申请注册多个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对商标申请原则做了调整,其中一项内容是:由修正前“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调整为修正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一标一类”调整为“一标多类”的原则,开辟了中国商标“一标多类”申请工作的新里程。


对商标“一标多类”申请规则,虽然在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驳回和分割有粗略的规定,但是没有详细全面的规定,更没有对异议、争议、转让、续展及其他方面遇到“一标多类”商标需要如何操作的规定,这将给商标申请工作人员在商标实务操作过程中造成很多的困扰和疑问。为此笔者撰写此文,旨在抛砖引玉,引起此领域专家和立法工作人员的注意和重视,能完善商标“一标多类”申请规则。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一标多类”申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疑问一: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可以分割成三件申请,四件申请?


比如,一标5类,其中3个类别被驳回,进而将初步审定的2类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3个驳回的商标有2个提起驳回复审,是否可以进而分割成另外的一件申请,或者是分割成独立的2个驳回复审;2个驳回复审中,其中一个不予核准,一个予以核准,是否又需要分割成两件独立的申请。


疑问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割是否必须是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才有资格申请?


如果商标“一标多类”申请,比如一标5类,其中全部公告,公告期间被他人提出异议,异议的引证商标是其中的3类,申请人是否可以在异议过程中提出分割申请,还是必须要到异议或异议复审审查结束后是情况再提出分割申请,甚至是一审、二审之后是否也可以提出分割申请。


如果一标5类注册成功,商标被他人提出争议,争议的引证商标是其中的1类,商标所有权人是否可以在争议过程中提出分割申请,还是否可以在争议审查结束后提出分割申请,甚至是一审、二审之后是否也可以提出分割申请。


如果一标5类注册成功,商标所有权人需要将其中无商品关联的3类转让给不同的3个受让人,该商标需要如何办理商标手续呢,商标所有权人是否申请人可以事先提出分割申请。


如果一标5类注册成功,满10年,需要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所有权人是必须要全部进行续展,还是可以放弃其中2类。如果可以放弃其中2类,续展过程中商标所有权人是否可以、是否需要向提出分割申请。


如果一标5类注册成功,商标所有权人没有对其中2类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实际使用,被他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理由提出撤销申请,该商标是需要被全部撤销,还是可以由商标所有权人事先提出商标分割申请,又或是在撤销申请作出决定后提出分割申请,甚至是一审、二审之后提出分割申请。


疑问三:如果疑问一和疑问二得以解决,各项内容的分割申请的申请书、对象和费用应该如果规定。


 “一标多类”虽然名义上是“一标”,但是申请时候规费还是按多类别收取的,比如,一标5类,就是收取5件规费。尽管在申请的时候,减少了一定的工作,可以减少代理人员的工作,在商标代理行业中有可能比单独5件商标的代理费适当的降低,但是商标“一标多类”申请有以上且不限于以上的若干疑问,事务操作中有很多的难点和意外的分割申请费用,建议企业申请商标过程中,在现阶段还是尽量选择商标“一标一类”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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