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花夕拾,回顾电商平台侵权第一案
2012年3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审理的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 年第 1 期作为典型案例刊载。该案是全国首例判决大型网络交易平台淘宝网承担帮助侵害商标权责任的案件,一定程度上确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判断标准,在电商蓬勃发展的当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仍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一审: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两项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服装。 2009 年起,衣念公司发现某商户在淘宝网销售的服装和饰品中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遂 7 次发函杭州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删除相关侵权商品的信息,淘宝公司对其举报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衣念公司认为商户与淘宝公司共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刊登说明告示并致歉等。一审法院判决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万元。
二审:淘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出上诉。一中院院经审理认为,淘宝公司明知商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放任、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商户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分析: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点评:即明知而未防范),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主观),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客观),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点评:因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与网络商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后,如果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继续侵权。哪些措施属于必要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技术可行性、成本、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具体到电商平台,这些措施可以是对网络用户进行公开警告、降低信用评级、限制发布商品信息直至关闭该网络用户的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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